首页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 第六章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