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

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