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 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 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 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 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