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