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未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