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