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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第十八条 学位证书是否制作外文副本,由学位授予单位决定。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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