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 第十三条 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