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归集保费;

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