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 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 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 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