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二十三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审评机构应当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或者不予注册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