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现场核查:

申请人首次申请注册的三个配方系列九种产品配方;

产品配方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

生产工艺类型发生变化且申请人已注册尚在有效期内的配方无此工艺类型的;

生产地址发生实际变化的;

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需经现场核查核实问题的;

既往注册申请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其他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形。

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申请人申请产品配方注册或者变更的,审评机构应当开展现场核查。但是,申请人同一系列三个产品配方在标准变化后均已取得行政许可的,相同生产工艺类型的其他系列产品配方可以不再开展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