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十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十四条 审评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补正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