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十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十条 同一企业申请注册两个以上同年龄段产品配方时,产品配方之间应当有明显差异,并经科学证实。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配方系列九种产品配方,每个配方系列包括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