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审评机构应当通过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核查事项,申请人三十个工作日内反馈接受现场核查的日期。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申请人应当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审评机构自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核查日期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审评机构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现场核查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参与。
审评机构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现场核查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