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第二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