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第五章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