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