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