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