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