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