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