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