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