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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经营范围、娱乐项目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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