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雇佣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的;
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雇佣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的;
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