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并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