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