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设立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和章程;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