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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可以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售印花税票者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委托代征协议书 2. 委托代征协议书使用说明 3.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 4. 委托代征证书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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