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第十二条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第十二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