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 第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