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 第十四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