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