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