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