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