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