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章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第九条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第十条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