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六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 第二十七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 第二十七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