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五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五条 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