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五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