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