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六)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六)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六)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