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被引用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