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