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太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太湖流域湖泊、河道纳污能力,向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太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太湖流域湖泊、河道纳污能力,向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