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太湖生态环境,在太湖岸线周边500米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1500米范围内和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合理建设生态防护林。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