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章 防汛抗旱与水域、岸线保护 第四十三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防汛抗旱与水域、岸线保护 第四十三条 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兴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和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不得缩小水域面积,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无法避免缩小水域面积、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的,应当同时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