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专业打捞队伍,负责当地重点水域蓝藻等有害藻类的打捞。打捞的蓝藻等有害藻类应当运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国家鼓励运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方法对蓝藻等有害藻类进行生态防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